1. 离退休职工去世后丧事由离退休办公室会同人事科、医院办公室和后勤等部门协助。2.离退休职工去世后,离退休办公室工作人员协助遗属(或遗属本人)持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到南宁市殡仪馆办理殓葬事宜,落实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时间和地点。3. 医院办公室起草、发布讣告,如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则在讣告中注明仪式的时间和地点;如丧事从简,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需在讣告中注明。4.离退休管理办...
发布时间:2014-03-131、联系接运遗体(业务联系电话:0771—3322865)、地址:南宁市望州路308号。 电话联系接运遗体后,事主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接运地点与殡仪馆工作人员办理遗体交接手续,取回《遗体运送确认单》,并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2、预定告别厅及火化事宜(业务联系电话:0771—3322865) 市殡仪馆现有大、中、小三种告别厅,遗体告别仪式需租用告别厅的,须提前24小时预定,预定告别厅及咨询相...
发布时间:2014-03-1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
发布时间:2014-03-13(1990年3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 保护老年人的合...
发布时间:2014-03-13南府发〔2011〕18号为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9〕76号,以下简称《老年人优待规定》)的精神,现就我市的老年人优待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户籍及非本市行政区域户籍但随配偶或子女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老年人优待规定》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优待服务。...
发布时间:2014-03-13根据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劳人老[1982]10号文件对上述规定作出解释,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
发布时间:2014-03-131.人事科与拟退休人员谈话并做好有关的工作安排。2.人事科每月为上一个月到龄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次月发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3.接到“提请办理退休手续信件”的职工,请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带齐所需的大、小一寸近期免冠照片自行或委托他人到人事科办理退休有关手续。4.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请按规定时间前往人事科领取退休证及在职工资与离退休费对照表,然后到离退休职工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
发布时间:2014-03-12为了规范退(离)休人员管理工作,使退(离)休人员能够发挥余热、安享晚年,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学校特制定本办法。一、退(离)休条件 (一)离休条件:建国前(截止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退休年龄的,应离职休养。 (二)退休的条件:除少数高级专家、女性高级专家、个别女处级干部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应办理退休。 1.男年...
发布时间:2014-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