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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得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信息,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的《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国卫办发﹝2021﹞4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的《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国卫办政发﹝2022﹞1号)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自治区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医院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医院公开信息应当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医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院办公室)。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研究协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医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医院副职领导担任,成员由各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二)审议医院信息公开目录;
(三)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四)检查各有关部门执行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组织医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第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体承办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二)组织编订医院的信息公开目录;
(三)组织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的保密审查;
(四)协调、推进、监督医院各部门的信息公开事宜;
(五)其他与信息公开有关的职责。
第八条 医院监察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实现范围包括:
(一)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各有关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程序是否合法。
第九条 医院各部门应当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完成医院信息公开相关各项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人。各部门应当明确具体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信息公开内容分类
信息分类:按照信息的产生形式分为两大类:资质类、服务类。
(一)资质类信息:指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或政府部门指定的,带有强制性公开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信息,以及通过许可、审批、备案、评审等取得的相关资质信息。
(二)服务类信息:指医院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获取的,公众需要或关注的服务信息。
第十一条 医院的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为主、提供咨询服务为辅的方式。
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发生争议时,应当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第十二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一)机构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
(二)机构科室分布、人员标识、标识导引;
(三)机构的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及须知等;
(四)涉及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
(五)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
(六)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
(七)招标采购信息;
(八)行风廉政建设情况;
(九)咨询及投诉方式;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编制《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信息公开目录》,细化本条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属于医院主动公开的信息,各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四条 医院不得公开下列消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五条 医院内部管理等相关信息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选择性公开。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医院设置的咨询窗口获取医疗服务信息,医院提供复制、复印等服务的可以收费,收费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公开途径和程序
第十七条 医院信息公开以主动公开为主、提供咨询服务为辅,可根据所公开信息的受众范围,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办公和服务场所的公开栏;
(二)门诊/住院部电子显示屏、触摸屏;
(三)人员岗位标识、地理指示标识;
(四)服务手册、便民卡片、信息须知;
(五)门诊/住院部咨询台、服务台、咨询服务电话;
(六)医院门户网站;
(七)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大众媒体网站;
(八)微信公众号:互联网医院、订阅号;
(九)医院内部OA;
(十)医院院报、年鉴、简报等。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程序
(一)信息公开各有关部门对照信息公开目录,按照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在对应时限内进行自主公开。
(二)信息公开目录内的重要信息公开,应由责任部门提出,按照医院议事决策规则,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按受众范围选择合适途径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责任与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医院法定代表人是医院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医院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条 逐步建立医院信息公开监督考核的长效机制,对医院开展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范围、内容、时限、方式及效果等尽心高全方位的监督考核,并作为对医院及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将医院信息公开纳入医院管理的综合评价体系,强化信息公开与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不断深化医院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医院院务公开相关规定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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