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裁判文书网发布时间:2025-12-10编辑:校对:审核:点击: 次
1.案情简介:2024年10月21日倪某甲、倪某丙诉华坪县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华坪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应诉的相关材料,被告按照应诉的规定,向法院提交原告父亲的病历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用于证明被告向原告父亲提供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该案通过审理后,作出(2024)云0723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对该判决不服向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原告提交新证据,被告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向法院提交了原告在被告医院的门诊病历作为证据使用,通过审理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云07民终894号民事判决书。现原告认为被告在未获得本人同意或法院授权情况下,擅自调取并复印原告及原告父亲的病历材料,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及原告的父亲的合法权益。
2.裁判要旨:从获取途径来看,被上诉人作为提供了诊疗行为并负有保存义务的医疗机构,因业务或职务关系获得该隐私信息的行为合法;从处理目的来看,被上诉人是在应诉过程中依法履行举证责任,且医疗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中病历资料是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责任的主要证据,被上诉人的举证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和必要性;从使用范围来看,案涉病历资料仅用于诉讼所需,仅限于特定空间使用,除该案相关诉讼参与人知晓其内容外,未向其他人进行公开、传播,且上诉人亦无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存在故意扩大使用范围等过度处理的情形。该行为不构成隐私权侵权。
二、未经患者同意私自进入手术室非法破坏了隐私权对除权利人本人之外的他人进行的约束和限制,构成隐私权侵权
1.案情简介:2017年11月21日,第三人黄平县人民医院通过州红十字会获赠了一台由东莞麦可龙集团提供的“安媛计划”麦可龙直视人流系统设备一套。2018年12月初该直视人流系统设备被托运到黄平县人民医院。2019年12月6日被告黄平县红十字会电话通知黄平县人民医院该设备的专家要到黄平县人民医院进行培训后,又通知被告黄平县融媒体中心一同前往进行采访报道。2019年12月6日麦可龙二位专家及黄平县红十字会副会长杨帆、黄平县融媒体中心两位记者到达黄平县人民医院后,按照该设备专家的要求,先在黄平县召开培训会,参加培训的人有麦可龙设备的专家、黄平县红十字会的副会长杨帆及黄平县人民医院分管副院长及妇科的医生和护士。培训会上,设备专家通过APP对设备的运行讲解后要求县医院安排1-2例人流手术进行现场教学。随后,该医院妇科主任杨光美通知原告时萍到县医院做人流手术(时萍正在县医院住院需施行药流手术)。当天中午12点,原告时萍同其丈夫王仁俊一起到县医院,县医院妇科医生将时萍带到手术室,其丈夫王仁俊在手术室外等候。原告时萍进入手术室后,麦可龙设备的二位专家及红十字会的副会长杨帆也进入了手术室,县融媒体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员也提着摄相机进入手术室。其间,原告丈夫多次交涉不准县融媒体中心的工作人员进入手术室拍摄。当天,麦可龙设备的二位专家、县红十字会的副会长杨帆、县融媒体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员、县医院妇科杨光美主任及部分医护人员现场直视了时萍的人流手术。事后,县融媒体中心还对该设备的投放和运行进行了跟踪采访和新闻报道。现原告以二被告侵犯其隐私权诉至法院。
2.裁判要旨:在医疗活动中,患者不仅享有各种因患者身份而产生的特殊权利,还享有作为一个公民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其中,患者的隐私权就是典型的代表。所谓患者隐私权,是指患者对与医疗相关的个人信息所享有的不被他人了解、观看、拍摄、公开和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利。被上诉人时萍到第三人县人民医院进行人流手术,有关其个人信息、手术过程等均属于其私有领域,由于就医需要被上诉人自愿将此私人领域公开的对象也仅限于医师,这是被上诉人基于其隐私支配权而作出的对隐私权的有限放弃,那么除了医院工作人员之外的县红十字会以及县融媒体中心工作人员在没有得到被上诉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便私自进入手术室的行为,非法破坏了隐私权对除权利人本人之外的他人进行的约束和限制。第三人县人民医院未能履行保护被上诉人医疗秘密的义务,侵害了被上诉人的隐私权,上诉人县红十字会及县融媒体中心未经被上诉人同意进入属于被上诉人进行人流手术的私密空间,同样侵害了被上诉人的隐私权。
三、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方与医院就产品质量的正常沟通,不构成隐私权侵权
1.案情简介:王森林于2012年11月21日在北京医院安装×××公司销售的心脏起搏器。之后,因王森林使用起搏器过程中感到不适,经检查,医生为王森林关闭了起搏器的两项功能。2015年6月,王森林认为心脏起搏器质量有问题,遂通过服务热线向×××公司反映情况。鉴于王森林对心脏起搏器质量提出质疑,北京医院会同×××公司人员对王森林安装的心脏起搏器的程控情况进行了检查。王森林称,交涉几次后,×××方面声称北京医院已向该公司反馈了王森林的身体检查情况,起搏器功能正常,故不再向王森林提供售后服务。王森林认为因北京医院向×××公司泄漏其身体检查报告及病历资料,导致×××公司拒绝继续提供售后服务,侵害其隐私权,北京医院则抗辩称其与美敦力公司之间的沟通是销售厂家与使用单位之间的正常沟通,不属于侵犯王森林隐私权并造成损害后果。
2.裁判要旨:北京医院只是在王森林对安装的心脏起搏器质量提出质疑后将其安装的心脏起搏器的运行情况即程控检查情况告知了起搏器的生产厂家×××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北京医院向×××公司泄露了王森林的病例及其他诊疗信息。因此,王森林上诉称北京医院将其个人的病历资料泄露给×××公司的事实不能确认。而北京医院与×××公司就王森林对心脏起搏器的使用情况进行沟通系源于王森林对其安装的×××公司生产的心脏起搏器质量提出投诉,属于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方与医院就产品质量的正常沟通,仅局限于解决王森林对于心脏起搏器质量投诉所必须了解的范围,并未脱离对患者服务的范畴,也没有公开宣扬、泄露的行为。北京医院与×××公司就王森林安装的心脏起搏器程控情况进行沟通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利用、泄露、宣扬王森林隐私,王森林要求认定北京医院侵犯其隐私权的依据不足。
四、未尽保密管理义务致使患者病历外泄,应当承担隐私权侵权责任
1.案情简介:存丽丽于2006年4月26日至同年5月23日因混合痔、肛裂在肛肠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5月,存丽丽的家人在上网时发现,存丽丽在肛肠医院就医的部分病历信息被人制作成光盘在网上发布出售信息。之后,存丽丽及家人从网上购买了这套名称为“移动医学院卫生部试听教程大量实践技能手术资料1000g移动硬盘”的手术类视频光盘,其中有存丽丽在肛肠医院就医的部分病历。后存丽丽及家人找到肛肠医院要求联系网站删除相关信息,并给予其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2012年7月中旬,存丽丽、肛肠医院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将出售光盘人员抓获,但未能查清病历泄露的原因。2012年7月,在公安部门的协助下,删除了部分网页。本院审理中,存丽丽主张目前尚有四个网站可以进行交易,并提供其中一个网站的网址。经本院核实,该网站为英文网站,网页内容及文字均为英文,无法确定是否可以购买涉案光盘。现网上还能搜寻到出售手术类视频光盘的相关信息。在豆丁网等多家网站的网页上“手术类视频目录”中还能显示“存丽丽、痔裂”的内容。
2.裁判要旨:存丽丽在肛肠医院就诊后,肛肠医院即负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规定的要求,对存丽丽的病历进行严格管理、保存、保密之义务,但肛肠医院未尽上述义务,致使存丽丽病历外泄,肛肠医院存在过错。肛肠医院的行为对存丽丽的隐私权构成侵害,并致使存丽丽遭受精神损害,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未按约定使用患者肖像发布广告,构成对患者肖像权、隐私权的侵犯
1.案情简介:2018年7月30日,原告李某某(甲方,肖像授权方)与被告某某医疗美容诊所(乙方,肖像使用方)签订《协议》,约定若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用作广告,需采取打马赛克的方式保护原告隐私。同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某医疗美容诊所之间达成《条例》,《条例》中约定原告自术后开始,定期向甲方发送手术过程恢复照片。
原告在百度网站搜索“某某医疗美容诊所刘某某隆鼻怎么样”会弹出某某网(网址×××.com)关于该问题回复的文章,文章更新时间为2022年11月14日,文章中使用了原告未打码的头部素颜正面侧面照及未打码的生活正面头部照,并配文表示“之前眼睛都是刘医生做的,所以这次鼻子我完全放心...鼻子还是属于肿胀期...如今鼻子已经半年了...形态啊手感啊很自然真实,也没什么不舒服的地方,至少现在我是很满意的...在面诊时刘博士也有说,做项目主要是对自己本身基础的审视,保留好的地方...”,文章底部位置附有某某医疗美容价格表。
原告进入APP,搜索“小新囡”出现名为“小新囡”的新氧用户,用户uid为22××××60,注册时间为2018年7月21日。该用户于2018年8月18日创建合集“鼻综合”,显示机构为某某医疗美容,该用户于2018年8月20日-2019年8月23日期间在某某平台发表了18条日记,记录了术后第0天到术后第7天、16天...145天、158天的原告脸部状态。第一条日记发布于2018年8月20日,文案为“心心念念的鼻子终于做完了,好不容易,医院人当然还有一点多,还故意早一点来的。刘博士结果手术还是那么多台。”其余日记文案提到“...这几张都是我手术前现照的...鼻子现在已经属于稳定期了...完全没有问题了哟...鼻子越来越自然了,喜欢,感谢刘医生...”,17条日记配图中不仅有原告未打码的正面侧面照,也有原告与家人朋友的合影正面照,以及与被告某某医疗美容诊所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的合照。
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某医疗美容诊所承担侵权责任。
2.裁判要旨:某某网及某某平台中用户“小新囡”发布的内容,均系对某某医疗美容诊所的肯定和正面评价,对某某医疗美容诊所具有广告宣传和引流的作用。某某医疗美容诊所在庭审中认可,李某某系直接和其达成的合同关系并支付了服务对价,未通过其他第三方平台。某某公司提交的用户“小新囡”的消费记录显示,其下单了某某医疗美容诊所刘某某医生的鼻综合项目并支付了550元预付款,则用户“小新囡”与某某医疗美容诊所之间应当建立了美容服务合同,而用户“小新囡”在某某平台中展示的整容案例和整形照片全部为李某某,这与李某某与某某医疗美容诊所实际发生的服务方式明显不符。根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应当认为在某某网和某某平台使用李某某照片系被告某某医疗美容诊所所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以及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案涉照片在使用过程中,并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对李某某的眼部进行马赛克处理,现某某医疗美容诊所未经原告的同意使用原告未予对眼部处理的整形照片和生活照片,构成对李某某肖像权侵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对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按照一般的公众认知,整容及相应照片属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个人隐私,被告某某医疗美容诊所的行为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
六、非法在自媒体平台发布患者隐私信息,应当承担隐私侵权民事责任、治安违法行政责任
1.案情简介:2023年10月12日至10月20日期间,黄某因在某某公司做美容及后续问题,发生纠纷。2023年10月20日,黄某将其进行手术过程和个人观点的视频在抖音上发布。2023年10月21日,某某公司工作人员凌某志出于报复心理将其私自从某某公司电脑上复制的黄某隐私照片发布到黄某抖音的评论区,并引起了大量浏览。凌某志因该行为,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扣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2.裁判要旨: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本案中,凌某志侵犯黄某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导致黄某的精神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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