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J].吉林人大,2025,(06):17-19.发布时间:2025-12-10编辑:校对:审核:点击: 次
(一)国家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明确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实行联防联控、群防群控
一是坚持党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统筹各方面力量的制度优势,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原则。二是强化主体责任,明确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职责权限,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明确单位和个人责任。三是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工作,明确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群防群控工作。
(二)修订完善传染病的定义,加强传染病目录动态调整
一是明确传染病分类标准,把传染病对人体健康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作为分类原则,明确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的定义。二是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病种作了调整,经过调整,列入传染病防治法的病种共40种,其中甲类传染病2种,乙类传染病27种,丙类传染病11种。三是完善传染病目录调整主体和程序,明确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提出调整各类传染病目录的建议。将调整甲类传染病目录的权限授予国务院,明确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三)健全公共卫生体系,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
一是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部署,建立健全城乡一体、上下联动、功能完备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进一步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提升专业能力。二是夯实基层公共卫生基础,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专门的科室或者指定人员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明确相关职责任务。三是加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持续提升传染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的传染病监测、检验检测、诊断和救治、科学研究等能力和水平。明确国家创新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机制,推进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深度协作。四是加强传染病防治人才培养,明确国家加强传染病防治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传染病防治相关学科建设。
二、加强突发原因不明传染病应对,完善监测预警报告制度
(一)加强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的应对
一是将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纳入传染病的范围,明确本法所称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等其他传染病。二是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三是加强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监测,提高快速发现和及时甄别能力;明确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网络直报要求。四是明确发生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地方人民政府经评估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预先采取本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进一步完善传染病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及时研判风险,强化早期预警
一是坚持预防为主,明确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完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加强重点场所传染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二是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建立监测哨点,拓展症状监测范围,建立智慧化多点触发机制。完善传染病预警制度,建立疫情风险评估制度,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需要发布预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三是完善疫情报告制度,实行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明确重点场所、检验检测机构等的报告责任。加强部门协同,建立疫情通报机制。
三、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强化保障措施
(一)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优化疫情控制措施
一是强化属地责任,提高防控能力,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疫情防控中的责任,完善有关控制措施。二是坚持依法防控,规范实施程序,明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具体人员范围和期限,并向有关人员书面告知诊断或者判定结果和依法应当采取的措施;要求决定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机关向社会公告措施的具体内容、实施范围和实施期限。三是坚持科学防控,明确采取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与传染病暴发、流行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范围等相适应。四是加强疫情防控中的民生保障,明确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期间,政府应当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对重点人群给予特殊照顾和安排,确保相关人员获得医疗救治。明确因采取相关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其工作,按照规定支付工资、发放生活费。
(二)健全医疗救治体系,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医疗救治和药品保障,坚持常态与应急相结合,加强中西医结合,健全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救治体系,建立重大传染病疫情心理援助制度。鼓励传染病防治用药品、医疗器械研制和创新,建立药品紧急使用制度。二是加强经费保障,完善传染病防控项目,要求各级财政按照事权划分做好经费保障。加强救治费用保障,明确政府对甲类和乙类甲管传染病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按照规定予以补助。三是强化物资保障,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医药储备,完善储备调整、调用和轮换机制,提高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保障水平。
(三)在优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同时,对保障公民权利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是规定比例原则,明确采取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且对他人权益损害和生产生活影响较小的措施。二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强调依法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护个人隐私,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相关信息不得用于传染病防治以外的目的。三是拓宽救济渠道,明确单位和个人认为采取的相关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畅通申诉渠道,完善处理程序,确保有关申诉及时处理。
(四)加强有关法律规定的衔接,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一是明确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三是明确传染病防治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五)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还加强监督管理,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
一是加强政府工作监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传染病防治工作,增加约谈制度,完善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二是完善行刑衔接,对涉嫌传染病防治相关犯罪的行为,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同处理。三是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修改完善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增强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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